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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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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震案的第一次起诉书
但两名死者的家人坚决不同意这种定性。他们认为,这会导致驾车杀人者被轻放。在孝义市法院开审前三天,死者王翼飞的母亲田瑞红聘请的北京律师王勇赶到了当地。王勇律师提出了罪案的定性异议和管辖权异议。
我国自2009年开始对将部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范畴。最高法院当年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第三条规定: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量刑为死刑。
王勇律师去找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提出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且应该由中级法院而不是基层法院做一审。
孝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任晓红并不认可受害人律师的意见。王勇又找到王贵勇检察长,王贵勇检察长听后表示认可。随后,该检察院向孝义市法院提出撤诉。
2016年3月23日,案件被移交给吕梁市检察院。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1日,该案由吕梁市检察院公诉二处起诉到了吕梁市中院,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震案的第二次起诉书
检方第二次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王震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共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肇事后不抢救,不报案,不顾被害人安危,驾车逃逸,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王震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诉请依法追究王震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其死刑;提出了总计110.8696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中王建军家55.0016万元,武建文家55.8680万元。他们要求孝义市交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讼代理人坚决要求将被告人王震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惩治,称其顶着被害人的电动车开了700多米,开不动了才被迫将车停下来,投案后又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承认知道撞了人,对下车查看的供述也予以翻供,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完全符合刑法适用死刑的条件。
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律师还指出,卷宗里案发当晚被告人王震的通话记录在孝义市检察院人为蒸发,事故视频重要情节也被剪掉,明显有人故意隐瞒重要证据。对此,孝义市公安局提供的补充侦查报告称:事故责任下达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观看了当事人提供的现场当晚录像,中心现场周围没有监控;王震逃逸经过的距离现场东约350米的崇文街与迎宾路十字口的监控“由于时间长了,保存不完善,暂时未能找到。”
王震的两名辩护律师辩称:王没有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不存在放任的故意,起诉状指控罪名不当,应以交通肇事罪定性;起诉书所诉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家人不抢救、不报案、不顾被害人安危与事实严重不符;两名被害人自己也有过错;本案没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一贯遵纪守法,肇事是过失所致,主观恶性不是很大,社会影响不恶劣,应酌情从轻处罚等。
孝义市交通局一方称,涉案车辆并非该局所有,且下班后已封存,是王震擅自开走。该局与本案无关,不应成为被告。
法院判其交通肇事罪
检察院提出抗诉
2017年2月27日,吕梁中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震有期徒刑5年;死亡赔偿110.502万元由人民财保吕梁分公司承担12.2万元,其余98.302万元由王震赔偿。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变更。王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震醉酒驾车肇事后,虽继续驾车逃逸,但在行驶700米后停驶,未继续冲撞造成连续重大伤亡(或二次重大伤亡),说明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法院称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筹款30余万元救治被害人,审理中又主动交纳赔偿款20万元,可视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故孝义市交通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吕梁中院的判决书,气哭了两家人。
武建文说,判决认定案发当晚王震的朋友拿钱去了医院交他儿子的抢救费,“事实上当晚以及此后三天的抢救费是我家自行支付的。连续三天,王震一方根本没有任何人到医院看望被害人方。是我们找到交通局交涉后,王震妻子才开始支付部分医药费的,这一切在庭审质证时已经完全清楚了,而判决时又增加了当晚垫付医药费这一虚假事实。”
令两家人感到吃惊的是,判决书还将交通局单位职工对被害人方的1.5万元捐款也认定成是被王震一方的赔偿,并认定属于积极赔偿的情节之一。“捐款是交通局职工献爱心的行为,不是为被告人捐款的,依法不能算作是其赔偿款项,这是最基本的法律事实和常识。”律师王勇认为,一审判决罔顾客观事实,是明显偏袒王震的体现之一,属于枉法裁判。
两家人因为判决书中赔偿金额的认定存在着重复认定、严重与事实不符等问题,找到吕梁中院理论。3月30日,吕梁中院出具裁定,将“被告人家属积极凑款30余万元救治被害人”,更正为11万元。
山西省吕梁中院发出的补充裁定
但武建文说,11万元也与事实严重不符,王震家实际支付费用仅为5.2万元。
王勇律师认为,法院故意将对方支付的抢救费用写成30万,并据此轻判,当事人异议后他们下了裁定更正,但是据30万减轻的刑期却没做变动。
之后,两个孩子的父母向吕梁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指吕梁中院重罪轻判,为被告人洗脱罪状,希望检方抗诉。
申诉书中说,一审判决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属于对司法解释的故意曲解,“特别是”后面的部分(连续冲撞),只是特别强调的一种情节,而不是该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列入危险驾驶罪,在法律上明确了只要是醉酒后驾车类的犯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并且根据转致性条款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所构成的更加严重的犯罪罪名定罪量刑。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
申诉书称,被告人在庭审之前的全部共计四次供述中,均拒不承认自己逃逸时知道撞了人这一主要犯罪事实,而在庭审时在申请人方和公诉人的发问下,其才承认逃逸时知道撞了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4月10日下午,吕梁市检察院向山西高院提出了刑事抗诉。按照程序,抗诉启动了二审程序,将由山西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两个死去孩子的父亲、煤工武建文和王建军
同日,4名死者家长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中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们两家都绝后了,希望给死去的两个孩子讨回公平。”王翼飞的父亲王建军说。
这篇又可以引出几个姓名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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