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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0-3-3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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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大家的意见,我一个人只能是服从人多的了,开心就好:victory:
梦中不是客 发表于 2010-3-3 21:47 [=dawn8888.live/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784591&ptid=77391][/]
啊 大家伙热烈讨论 最终一致裁定 被告=小子 因于2010年 公然上大马路 调戏良家妇男
与其良家妇女发生肢体冲撞 造成 路边观战者------现年2岁 就读于红花幼儿园的甲乙丙丁四娃 不可磨灭之童年心理创伤 故判令被告 改号换面 重新调戏 #08# #08#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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